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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徐某某寻衅滋事,宁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江西贵溪市人,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9月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尚未执行)。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江西省贵溪市人,住鹰潭市**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20年1月5日晚,被告人宁某某、徐某某等人在贵溪市骏安KTV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宁某某、徐某某等人从骏安KTV出来,乘坐刘某某的车路过贵溪市中心广场面之小馆店旁时,车上人员看见宁某某的女朋友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聊天,宁某某和徐某某等人便下车走到张某某等人面前,对张某某等人进行殴打,期间张某某逃跑,但被徐某某追回,后宁某某使用徐某某带来的砍刀的刀背对张某某进行多次砍打,并将砍刀放在张某某颈部对其进行恐吓,后徐某某从宁某某手中抢下砍刀,使用刀背再次对张某某进行砍打,经在场人员劝阻,宁某某、徐某某等人才停止殴打,并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眼等处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证明及户籍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杨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6、鉴定意见。

二、故意伤害罪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宁某某的朋友范某某(另案处理)及何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汪某某、叶某某因打牌一事产生纠纷,随后何某某打电话叫宁某某等人到贵溪市三小路口帮忙。双方在争吵期间,宁某某等人持砍刀将汪某某、叶某某砍伤,造成汪某某左耳受伤,叶某某双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左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叶某某双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宁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证明及户籍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等人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持砍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伙同他人持砍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徐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宁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徐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颖

检察官助理:万文珏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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