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宁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1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云南省临沧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宁某因感情纠纷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楼**室家中使用水果刀、剔骨刀捅伤妻子郑某某胸腹等部位,致郑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穿左肺和主动脉降支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迹、水果刀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宁某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杨某某、温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DNA鉴定书、整体分离鉴定书;6.车辆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龄心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现羁押于民事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碟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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