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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4********,汉族,中专,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季某某驾驶鄂H*****重型半挂牵引车、鄂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着汉宜线由东向西行驶,于18时40分,当其行驶至172公里(沙洋县拾回桥接龙桥加油站门前)路段,与前方由西向东行走时摔倒的行人吴某某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82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季某某请人帮忙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方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等2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沙洋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佳燕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9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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