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职检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孟某某(化名刘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村**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向被害人牛某某借款60万元,收受借款后,于同年7月17日逃匿至河南省濮阳市并以刘某身份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忠升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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