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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3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镇**村**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孟某某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多次实施盗窃,窃得手机3部,电动自行车1辆,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7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3日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大华网吧,乘被害人赵某某睡觉之际,窃得赵某某华为SEA-AL1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95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焦点”网吧,乘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际,窃得张某某oppoR1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3.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东北饺子馆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沈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五羊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3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20元。

4.2020年10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祥和花园2幢楼下,用手拉开被害人李某某奥迪汽车车门及后备箱,窃得中华(硬红)香烟4条8包、冬虫夏草(硬和润)香烟6包、双喜(硬春天细支)香烟7包、利群(软长嘴)香烟7包、玉溪(硬中支阿诗玛)香烟6包、利群(硬阳光橙中支)香烟4包和云烟(软大重九)香烟6包,合计价值人民币3902元。后被告人孟某某通过微信好友“北丐”将香烟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电动自行车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泰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指认、提取、扣押等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8.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多次盗窃,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成

                                 检察官助理:张世倩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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