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203号
被告人孟开放,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河北省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开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被告人孟开放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孟开放在本市海淀区采石北路**平房,钻窗入室,窃取被害人许某某(男,34岁)家中现金人民币100元。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二、2020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孟开放在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入室盗窃被害人皮某某(女,66岁)家中现金人民币130元。现涉案钱款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孟开放于2020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于次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30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皮某某陈述;4.被告人孟开放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开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开放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开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开放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瑶
检察官助理:霍雨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开放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辩护人刘岩岩,联系电话18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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