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78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0时08分许,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03868)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小江桥路段时,与欧某某武无证驾驶逆行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600734)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孟某某、欧某某武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孟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56.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现场测试照片、人员电子档案、驾驶证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情况说明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出现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0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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