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5********,汉族,专科文化,公司员工,住辽宁省黑山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躺在昆山市张浦镇大光明影院四楼地上,昆山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后,指令张铺派出所民警苏某某带领辅警张某甲、张某乙前往处警,被告人孟某某先是言语辱骂民警,后在民警救助的过程中踹了民警苏某某大腿部一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人民警察证等;
2.证人苏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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