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滨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开发区**街道**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柳贤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3mg/100ml。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包亚军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瑞鹏

检察官助理:刘朝朝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