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乡,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6时21分许,被告人孟某甲驾驶冀R1****号白色“金杯”牌小型客车,沿**镇**村内土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证孟某甲驾驶的冀R1****号白色“金杯”牌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为9人,实际载客人数18人。载客人员为廊坊市安次区**村“**幼儿园”学生及老师,超员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孟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驾驶机动车超载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民海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