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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52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94********,满族,高职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乡**村,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710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3时00分至8日2时30分之间,被告人孟某某与朋友在金华市婺城区亚峰路一酒吧聚会期间喝了酒。聚会后,孟某某驾驶车牌号辽A9R****的小型轿车从亚峰路位置出发准备回家。2时45分许,孟某某驾驶该车沿江南开发区李渔路自西往东行驶至东阳街路口,在等候红灯时在车内睡着,他人报警,随后孟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2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抽血。 2020年7月10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悦

检察官助理:陈惠琳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

2.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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