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浙江省海宁市**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乡***村***号)。2008年2月29日因赌博被海宁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08年11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6月13日因无故殴打他人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3时15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浙FY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宁市海宁大道开元名都大酒店被现场正在出警的海洲派出所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遂通知交警前来处置,交警赶到现场后对被告人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但经多次测试均未成功。后交警将被告人孟某某带至海宁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孟某某拒不配合而被民警强制抽血。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民警余肖南、王健等人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六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艳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515832444);

2.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