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冀EX****小型轿车,沿邢台市信都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孟某某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1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照片、行驶证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电话1593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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