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1时39分许,孟某某酒后驾驶新C****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05团枣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5团枣园香小区大门口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16.5mg/100ml,经鉴定,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聘请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小琴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团**小区**号**单元**室,电话1771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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