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街**号,现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号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H****1白色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陈庄路花园南里6号西侧路口时与行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报警,孟某某在原地等待并被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赵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记录、车辆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白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海涛
书 记 员 何 聪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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