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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4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址为乌海市乌达区幸福街**街坊****,现住乌达区**佳苑**号楼**单元**室,系乌海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17时0分,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小轿车,沿乌海市乌达区通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通达大街与滨湖路交叉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时,与马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使的蒙C*****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及查获现场照片,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宋某某及马某某的证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孟某某的有罪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荔

                                    2020年6月10日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5.证人名单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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