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隆县院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兴隆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兴隆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在家中购置麻将机、扑克牌等赌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通过打麻将、玩扑克牌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8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非法所得280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财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扑克牌、手机等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孟某某微信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庆余

检察官助理:徐亚军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