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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姚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86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出租房。曾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9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镇**社区,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浙江**石化有限公司代人值班之际,电话通知被告人姚某某来到该处并开门让其进入厂内。尔后,由被告人姚某某翻墙进入仓库,窃取镍板800余斤,由被告人孟某某负责接应装车并开门由被告人姚某某运走。当日上午,被告人孟某某将镍板运至瑞安市锦湖街道的废旧站销赃,被告人季某某明知镍板可能是赃物仍予以人民币25000元收购,后被告人姚某某分得8000余元。经计算,涉案镍板价值人民币40400元。

2020年3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和姚某某再次以前述方式窃取仓库内镍板800余斤。当日上午,被告人孟某某将镍板运至瑞安市锦湖街道一路边销赃,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涉案镍板可能是赃物仍予以人民币19200元收购,后被告人姚某某分得8000余元。经计算,涉案镍板价值人民币381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在安徽省宿松县洲头乡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在瑞安市塘下镇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季某某、汪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4月26日在瑞安市锦湖街道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季某某、汪某某家属于2020年4月27日分别赔偿杨某某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终止通知书、监控视频截图、镍板照片、扣押清单、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姚某某、季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姚某某、季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季某某、汪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季某某、汪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姚某某、季某某、汪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建胜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季某某、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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