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三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孙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93********,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下旬,被告人孙某向当时与其同在崇明区**镇**船厂工作的被害人孙某甲借款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万元。2018年1月初,孙某因赌博欠下大量债务,无力偿还,遂谎称其从相关公司租赁的牌号苏******马自达轿车系自己所有,谈妥以16万余元的价格“卖”给孙某甲,且原先的8万元借款折抵“车款”,孙某甲还需支付余下的“车款”。2018年1月至3月,孙某以收取所谓的购车款为名,骗取孙某甲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计8.15万元。获得钱款后,孙某主要用于归还赌债等,还将上述车辆抵押给他人进行借款。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孙某被警方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信息材料及崇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孙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实本案由被害人报案而案发,警方经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孙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苏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函及相关融资租赁合同等,证实孙某于2017年11月28日与厦门**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从苏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获得苏******马自达轿车使用权,租赁期4年,期间该车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孙某不得将车辆转让、抵押。
4.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及相关借条,证实2018年3月13日,孙某向其借款3万元,并以苏******轿车抵押。
5.证人孙某乙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清单,证实其系孙某父亲,孙某于2018年3月告诉其因为赌博输钱欠了约一百多万,无力还债,后孙某被人追债。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原系其**船厂的同事,其于2017年底发现孙某用手机赌博,后孙某向其及其他人借钱。
7.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8年1月,孙某称将自己买的一辆牌号苏******马自达轿车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并说好其之前借给孙某的8万元折抵车款,其还要支付余下的车款,付清后车辆过户。其遂于2018年1月至3月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孙某车款计8.15万元。其付清车款后,孙某未交付车辆,后联系不上孙某。
8.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其因赌博欠下大量债务,无力偿还,明知租用的苏******轿车其无权转让,仍以将该车卖给孙某甲为名骗取钱款,主要用于归还赌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蓉蓉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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