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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65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镇**村**组**号,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4月13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 6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三亚市天涯区解放三路健瑞儿妇婴用品店(已更名为南国宝宝)门前的面包车车窗未关紧,内有一部OPPO牌findx型手机放在面包车前排座椅上,便伸手盗走该手机。盗窃得逞后,孙某某将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115元。

二、2019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万某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到三亚市胜利港市场C16铺面,发现被害人邓某某的一部华为畅想9C型手机放在桌子上充电,由孙某某望风,“万某某”进入铺面盗走该手机。盗窃得逞后,“万某某”将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孙某某分得人民币20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728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被抓获。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二次,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8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19年1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书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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