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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孙某某,别名:翠翠,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镇**村**组**,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2020年2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道**排其与被害人张某某暂住处,因家庭琐事纠纷孙某某趁张某某熟睡之际,使用菜刀将张某某右侧颈部砍伤。当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6.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光盘等电子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因意志力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欣欣

                                检察官助理:刘聪聪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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