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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5〕10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2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1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在本市各医院内趁患者及家属无防备时盗窃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1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龙岗区龙城医院,趁住院的被害人马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枕头下钱包内的人民币490元盗走。

 2、2014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市二医院,趁当时陪护父亲住院的被害人刘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头挎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 

 3、2014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再次来到本市福田区市二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吴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及一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185元。

 4、2014年3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盐田区盐港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赵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人民币42元和一部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799元。

 5、2014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龙华新区人民医院龙华分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孙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00元、一部手机、一个移动电源、一枚黄金戒指。

 6、2014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龙华新区边防医院,趁当时陪护住院的被害人黄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头柜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692元。

 7、2014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市二医院,趁当时陪护住院的被害人曾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枕头边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313元。

 8、2014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福田中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楼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病房抽屉内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15元。

 9、2014年7月9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罗湖区罗湖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秦某某睡着时,将被害人手中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564元。

 10. 2014年7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福田中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姚某某睡着时,将被害人放于床头柜内的一个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和港币400元。

11、2014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深圳市中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龙某某睡着时,将被害人放于床头柜的一个钱包和一部手机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一张深圳通卡。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293元。

 12. 2014年10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深圳二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陈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头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86元。

 13. 2014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龙岗区龙城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崔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头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772元。

 14. 2014年11月19日II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南山区华侨城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李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一部手机盗走。

15.2014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深圳市二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黎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69元。

 16.2014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深圳市二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唐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888元。

 17.2014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福田二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入窦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一部手机盗走。

18.2014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人民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卢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一个挎包盗走,包内有两部手机,人民币500元。

 19.2015年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北大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朱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枕头下的一部手机盗走。

20.2014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坂田人民医院产科病房,趁当时陪护住院的被害人邓某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枕头边的一部手机盗走。

2015年1月30日,民警在本市龙华新区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深圳通;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纹查询破案通知书、深圳通卡轨迹信息、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黄某某、曾某某、楼某某、秦某某、姚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崔某某、李某某、黎某某、唐某某、窦某某、卢某某、朱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文书、图像鉴定意见书、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苏佩钦

2015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光盘4张。

3.涉案深圳通作为本案证据,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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