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先后组织五场民间互助会,均为1000元下标会,共计吸收425人次入会,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990365元。因部分会员未能继续支付会款等原因,上述五场场民间互助会于2014年12月相继倒会,造成报案的12名会员经济损失共计1579295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被当地公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会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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