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4********,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医院(**研究所)**,现住本市河北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北区**街**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为偿还其本人因赌博所欠债务,虚构其妹购房、亲属发生交通事故等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魏某某、黄某某等十一名被害人人民币54.8万元,案发前归还黄某某等四名被害人人民币5.4万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9日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赃款已被被告人孙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魏某某等十一名被害人的陈述;
2、高某某等五名证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员基础信息、电话查询记录、TCIC查询记录、民事判决书、借条、情况说明、微信截图、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离婚协议书、证明、干部履历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银行卡开户信息、岗位说明等书证;
4、现场图、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飞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2007****、1872268****。
2、侦查卷三册(附光盘一张)、补充材料十五页。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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