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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714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临猗县**镇**村**组,捕前住**。2019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多次伙同张某甲、杨某某、李某某(三人另案起诉)以替人消灾解难等封建迷信为手段,骗取张某某、吴某某、牛某某三名被害人钱财首饰。

1、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孙某甲与张某甲、杨某某、李某某共谋后,在石家庄市**街附近,以替被害人张某乙的家人消灾解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3500元。

2、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孙某甲与张某甲、杨某某、李某某共谋后,在石家庄市**街**附近,以替被害人吴某某的家人消灾解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1000元及OPPO手机1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55元。

3、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孙某甲与张某甲、杨某某、李某某共谋后,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路交叉口附近,以替被害人牛某某的家人消灾解难为由,骗取被害人牛某某人民币104334元;

以上被告人孙某甲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为1288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同案犯张某甲、杨某某、李某某供述,被害人牛某某、张某乙、吴某某陈述,证人孙某乙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相关书证,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恺

2019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案发现场监控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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