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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47********,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23时许,在喀左县**镇**组孙某乙、孙某丙家南侧,被告人孙某甲将孙某丙家南侧墙根底下的25亩玉米秸秆点燃,导致孙某丙家的一棵杨树、一棵枣树和木头被引燃烧毁,并将孙某乙家2亩玉米秸秆、3棵杨树、7个摄像头引燃烧毁。经喀左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损失物品价值为人民币62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孙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成梅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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