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号楼**单元**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0时30分,被告人孙某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小区**号楼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男,57岁)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孙某甲将刘某某左手大拇指咬伤,致其左手拇指远节离断伤,左手拇指远节部分缺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经侦查,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孙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门诊手册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孙某乙、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颖

 2020年11月3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