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五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2001 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所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6 月27 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 月4 日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 月12 日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9月26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孙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5 月29 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灯光性能不合格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载王某某,从文昌市蓬莱镇蓬莱墟往海口市方向行驶,20 时10 分许途经海榆东线69Km+400m 处时,被告人孙某甲驾车偏左行驶,致使该车碰撞到对向由当事人韩某某驾驶制动、灯光性能不合格且擅自改变机动车特征的无号牌侧三轮摩托车,造成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韩某某轻微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文昌市公安局对孙某甲、韩某某抽血送检,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9mg/lOOmm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韩某某、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判决书(封存)、个人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王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孙某甲的陈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远如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820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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