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1999年9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商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9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1998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6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被商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甲刑满释放回到家中。当晚,孙某甲的母亲吴某某向孙某甲诉说本村村民孙某丁在孙某甲服刑期间,说孙某甲父亲的风凉话、阻止自家迁坟及因孙某甲的二嫂胡某某砍伐孙某丁地里的树木而报警等矛盾。孙某甲要去找孙某丁说理被母亲阻拦。
9月29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胡某某与吴某某吃饭时又聊起与孙某丁的上述矛盾,孙某甲再次想找孙某丁评理被众人阻拦。当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为发泄私愤,骑电动车至孙某丁家门口,在敲门被孙某丁妻子张某某拒绝开门的情况下,赤脚将孙某丁家大铁门踹开,强行进入孙某丁家中,与孙某丁发生争吵,继而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孙某丁(男,65岁)的头部,被害人张某某(女,64岁)抱住孙某甲的腿劝阻,被孙某甲挣脱。后被告人孙某乙与孙某丙、被告人胡某某与吴某某等人闻讯先后到达孙某丁的房屋内。被告人孙某乙、胡某某明知孙某甲系到孙某丁家滋事,与孙某甲一起辱骂孙某丁,孙某乙将孙某丁家的一个玻璃杯摔在地上,孙某甲将孙某丁家的一个暖瓶踢倒在地。
后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胡某某与被害人孙某丁、张某某等人相互推搡至孙某丁家的院子内,恰逢被害人孙某戊(男,50岁)闻讯赶来。被告人孙某乙夺过孙某戊的手电筒摔在地上并殴打孙某戊。随后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胡某某及母亲吴某某与被害人孙某丁、张某某、孙某戊及在场的孙某丙殴打在一起,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左侧第4、5肋骨骨折、被害人孙某丁左颞顶部头皮挫伤、左侧唇粘膜破损、被害人孙某戊面部、左某某左大腿外侧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孙某丁、孙某戊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商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被告人胡某某在现场数次高呼国家领导人万岁,挑衅民警长达十分钟。后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孙某甲抓获,张某某、孙某丁等人被送往商河县**医院救治。
当日23时57许,被告人孙某乙、胡某某与孙某丁在医院急诊科发生争吵,后孙某乙与孙某丁在急诊科门口相互殴打,商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在民警处置过程中,胡某某大声喧哗,影响急诊室正常工作。
2019年10月5日22时许,商河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将被告人胡某某、孙某乙抓获。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胡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孙某丁、孙某戊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9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丙、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孙某丁、孙某戊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胡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商河县人民医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秀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现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60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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