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二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盱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9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 月至2020 年3 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多次从外地购进烟花爆竹向盱眙、洪泽等地的李某经营的“**批发部”、沈某某经营的“**超市”等13家个体商店、批发部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88万余元,非法获利约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烟花爆竹等物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李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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