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0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莫南回维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8日左右,被告人孙某某介绍田某某(已判刑)向张(已判刑)非法收购野生穿山甲。2018年1月29日下午1时许,张某某在宁波往台州临海方向距离临海南高速出口约2公里处的高速应急车道处, 以27000元的价格向田某某出售2只活的野生穿山甲,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2只活的野生穿山甲疑似物。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马来穿山甲,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附录I。另查明,查获的穿山甲已由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接收,从田某某处查获的赃款27000元已被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现场抓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暂扣款收据、野生动物接收单、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叶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田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孙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田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居间介绍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晓福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
3.随案移送逮捕材料二份、讯问笔录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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