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90********,汉族,小学一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的朋友徐某某找其购买冰毒,孙某某找到崔某某要了0.1克的冰毒,徐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孙某某1000元人民币,孙某某在**镇**小区**号楼附近将毒品交给徐某某。尔后,孙某某将徐某某给其的1000元人民币转给崔某某用于偿还孙某某欠崔某某的欠款。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在**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于某某、徐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汤原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弘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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