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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孙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因吸食毒品被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青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行政处罚,并责令社区戒毒。2019年8月2日因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4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的一天,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玉龙湾小区外,孙某某将自己从他处购买的冰毒约0.6克,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称重笔录;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由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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