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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乙、王某某、程某某等人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义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蚂蚁网盟为依托,开发多个犯罪软件,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并以多种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分为一次团、二次团、急聘团等,其中一次团下设外宣部、培训部。外宣部负责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培训部分组接待并引导被害人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二次团负责引导被害人二次缴费升级为钻石会员;急聘团负责以激活费减半的名义引导未缴费的会员缴费成为VIP会员。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在该平台充任外宣人员,通过在微信群、Q Q 群发广告的形式,以可在平台上工作赚钱为由,欺骗他人缴纳会费加入该平台,平台收取会费后,以佣金的形式将部分缴纳的会费发至被告人孙某甲平台内的账号,被告人孙某甲非法获利84400元,被告人孙某甲参与该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期间,集团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285,136,818元。其中,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均由被告人孙某甲介绍后注册该网站,张某某被骗200元,吴某某被骗198元,周某某被骗99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交易流水,后台数据截图,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台州市椒江区刑事判决书

2.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发布虚假兼职信息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每恒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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