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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47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社区**队**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驾驶牌号为皖M****5轿车在江苏省、浙江省等各地流窜,以没钱加油、跟老公吵架没钱回家等为由博取他人同情并借款,事后将对方联系方式拉黑的手段进行诈骗,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款144笔,骗得何某某、白某某等14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3380余元(具体诈骗金额详见附表)。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退赔人民币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白某某、殷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春霞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凤阳县**镇**社区**队**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诈骗金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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