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至12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虚构的售卖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姜某某购买口罩款总计399650元。案发后,孙某某父母退还给姜某某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说明、姜某某出具的十万元退款的收条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广东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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