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2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蓝田县**镇**街**组。2017年4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安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7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月27日复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给吕某某打电话让其驾驶车辆到西安市临潼区北环路丁通网吧见面,见面后,孙某某让吕某某在网吧上网等候,并以借用为名将吕某某陕A****Z奇瑞牌小轿车开走,21时许,孙某某在西安市文景路29街西口以24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李某甲,并收取500元介绍费,因孙某某在抵押期间不能还款,李某甲将车倒卖给何某某,何某某又倒卖给李某乙,李某乙再次将车倒卖给党辉,并过户到党辉名下,车牌号变更为陕A****6。2016年4月27日吕某某补办驾照时发现车辆已被过户。2016年5月24日吕某某在咸阳市民生东路发现自己车辆,将车开回临潼区华清派出所报案。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4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扣押清单;
6、价格鉴定意见书;
7、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8、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7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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