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2********129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铁岭市银洲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顺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由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2日指定本院管辖,顺城区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抚顺市顺城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在原铁岭市**委员会主任王某某(另案处理)的推荐下,被铁岭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系铁岭市**委员会下属企业)聘用为**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5月,在王某某的帮助下,铁岭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铁岭莲花湿地荷花展-展区绿化工程,并按照王某某的指示,与张某某签订了施工协议,该工程实际由被告人孙某某和张某某负责。施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向王某某提出拨付工程款的要求,王某某表示同意。2013年11月,孙某某、张某某较其他施工单位提前得到部分施工工程款。被告人孙某某为**聘用**、工程承榄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于2013年底在王英伟办公室内给王某某10万美元,同时希望第二年得到更多的工程和较其他单位多拨付工程款,王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铁岭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又先后承揽了铁岭莲花湿地-鸣鸟祥集绿化景观工程、锦麟戏水绿化景观工程、曲苑荷风绿化工程、曲苑荷风绿化景观工程,并按照王某某的指示交由孙某某和张某某组织施工。被告人孙某某为了感谢王某某提供的帮助,于2014年底在铁岭新区客运站附近王某某的车上,给王某某10万美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被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孙凤军,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219721008129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铁岭市银洲区站前小区1单元503室。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顺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凤军涉嫌单位行贿罪,由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2日指定本院管辖,顺城区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抚顺市顺城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孙凤军的妻子张建华在原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王英伟(另案处理)的推荐下,被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系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企业)聘用为该公司项目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5月,在王英伟的帮助下,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铁岭莲花湿地荷花展-展区绿化工程,并按照王英伟的指示,与张建华签订了施工协议,该工程实际由被告人孙凤军和张建华负责。施工期间,被告人孙凤军向王英伟提出拨付工程款的要求,王英伟表示同意。2013年11月,孙凤军、张建华较其他施工单位提前得到部分施工工程款。被告人孙凤军为了感谢王英伟在聘用项目经理、工程承榄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于2013年底在王英伟办公室内给王英伟10万美元,同时希望第二年得到更多的工程和较其他单位多拨付工程款,王英伟表示同意。2014年,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又先后承揽了铁岭莲花湿地-鸣鸟祥集绿化景观工程、锦麟戏水绿化景观工程、曲苑荷风绿化工程、曲苑荷风绿化景观工程,并按照王英伟的指示交由孙凤军和张建华组织施工。被告人孙凤军为了感谢王英伟提供的帮助,于2014年底在铁岭新区客运站附近王英伟的车上,给王英伟10万美元。
被告人孙凤军于2017年11月1日被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英伟、李旭东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凤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凤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丽娜
代理检察员: 王 超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凤军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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