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11987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康某某(已逮捕)经预谋后,驾驶一辆豫A*****的白色起亚轿车、一辆黑色摩托车到登封市卢店镇卢北小区,将被害人吕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的三辆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
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康某某(已逮捕)经预谋后,驾驶一辆豫A*****的白色起亚轿车、一辆黑色摩托车到登封市卢店镇,先到幸福里小区将被害人张某甲一辆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后到盛世嘉园小区将被害人丁某某、铁某某、铁某甲、王某某、赵某某的五辆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再到西五司黄楼小区将被害人马某某一辆电动车、被害人杨某某一辆三轮车电瓶盗走。
经登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543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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