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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553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5********,汉族,住登封市**镇**村**号。2019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甲翻墙进入登封市**镇**村孙某乙家中卧室内,从桌子抽屉内盗窃现金共计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孙某乙陈述;3、证人郭某某证言;4、户籍证明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瑞松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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