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4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县**寺**村*庄*。2010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3日因盗窃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抓获,被处行政拘留15日至2019年10月27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去到东莞市莞城*路*不锈钢店盗窃了被害人温某某一台VIVO手机(价值10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去到东莞市东城主山商业街路边将该手机以300元人民币卖给了一男子。2019年10月11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抓获,被行政拘留15日。
2、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饮食店盗窃了事主吴某某一部华为牌荣耀7X手机(价值约1400元人民币),后孙某某走到东莞市石碣镇一路边将该手机以150元人民币卖给一名陌生男子。
3、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汤粉店盗窃了事主方某某一部苹果牌6手机(价值约1000元人民币),后孙某某走到东莞市东城主山一路边将该手机以95元人民币卖给一名陌生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温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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