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镇**村**号。2011年11月28日孙某某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其女友尹某某位于莱州市**家属楼**楼**单元**号的家中,遇到尹某某的网友朱某某在其家中,孙某某让朱某某离开,二人发生撕扯,孙某某持两把菜刀朝朱某某比划,后被朱某某夺下。被告人孙某某被尹某某推到东卧室后和尹某某生撕扯,朱某某上前和孙某某撕扯时,孙某某持床头柜上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朱某某捅伤。2020年5月18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同年6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捌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莱州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如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国评萍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一册9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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