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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号,现住怀安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宣化区府城南大街远方商务酒店东南角路边,因争夺卖西瓜摊位与被害人侯某甲发生争执,后侯某甲的妻子叫来被害人李某甲,在附近卖菜的被害人冯某某也闻讯到达现场。争执期间,侯某甲一方对孙某某进行踢打,孙某某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侯某甲、李某甲、冯某某三人捅伤。经法医鉴定:侯某甲、李某甲构成重伤二级,冯某某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孙某某留在作案现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半袖1件、鞋1双、刀1把;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申请、户籍证明;3.证人张某某、侯某乙、李某乙、赵某某、李某丙、兰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侯某甲、李某甲、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孙某某供述与辩解;6.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7.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8.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峰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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