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95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居委会**号,政治面貌:群众,身份:非国家干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4日1时许在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社区塘莆西路103号301房与同居的被害人肖某某因其多次借钱赌博的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孙某某用该房间内的一把菜刀割伤被害人肖某某的左手腕,并用该把菜刀割自己左手腕。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损伤为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菜刀,伤情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6、量刑建议书。
7、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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