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街**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系**店老板,与顾客赵某某因车辆维修问题产生纠纷,后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孙某某将赵某某推倒在地,致赵某某左腿膝盖摔伤,随后赵某某前往医院治疗。2020年06月28日,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某的肌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赵某某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亮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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