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21974********,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海港区聚贤人才市场附近的清莲浴池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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