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乡**村**组,现住安吉县**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因其朋友田某某在停车过程中车尾擦到安吉县递铺街道**社区**小区围墙。被告人孙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脚踢该处围墙,致围墙部分毁损。经鉴定,被毁损围墙损失价值为2533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社区居委会3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田某某、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5、现场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如砉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检察卷1册,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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