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5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社**号。因犯重婚罪,于1995年5月11日被大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大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大关县**镇**村**社“白墡泥”处清理自家承包地内杂草,将杂草聚拢成一堆在地边用打火机点燃焚过程中,燃烧的杂草被风吹到了小路边的山坡上,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13.35亩。其中,公益林(省级公益林)62.97亩、商品林地150.39亩。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2.书证: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林地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960****(其丈夫陈某乙)。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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