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路**号楼**栋**门**号,现住洛阳市老城区**局**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黑色无号牌劲力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道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 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艳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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