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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10********,汉族,初中文化,养殖户,住宁德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3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闽J****白色奇瑞小型轿车途经古田县大桥镇**路**村路段时被古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古田县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锦丽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宁德市**区**镇**街**弄**号,联系电话1760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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