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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C8****号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由江西省抚州市往四川省方向行驶。当晚10时许,孙某某在江西宜春一加水店吃饭时购买了三瓶啤酒,并在晚上休息时饮用了一瓶。5月9日,孙某某继续驾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当晚20时许,因感觉疲累,孙某某边驾车边饮用啤酒解乏。21时许,孙某某从包茂高速酉阳黑水收费站下道后沿国道319线继续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国道319线1966公里400米处,因避让路面上的狗发生翻车事故。后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发现孙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5月10日凌晨1时许,民警将孙某某带至重庆市黔江中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两管并当场封存备检。

2019年10月22日,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结果指认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行车轨迹查询,车辆指认照片等书证;

2.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安华

检察官助理高  羚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1363552****)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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